海峡金融论坛促进会会费收取标准及使用管理办法中金在线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转和为会员提供服务所必需的经费开支,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稿》(民发[2003]95号)和《海峡金融论坛促进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收缴范围
海峡金融论坛促进会会员。
第四条 会费收缴标准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按照以上标准缴纳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的,可按年会费标准的50%缴纳。
(二)每年第一季度前由协会秘书处向会员发出《缴纳会费通知书》,会员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将当年会费汇至协会秘书处。
(三)会费发票使用福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社会团体会员费统一收据”。
(四)新申请入会的会员,于批准后1个月内根据《缴纳会费通知书》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用途
(一)会员大会、金融高峰论坛、主题论坛和有关活动的经费;
(二)协会业务活动经费;
(三)协会秘书处办公经费;
(四)协会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五)协会会刊、网站、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
(六)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七条 会费管理
(一)会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
(三)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经费收支账目,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四)会费的收支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五)会费收支情况由协会秘书处每年向会员公布,并接受理事会的审查。
(六)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3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