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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金融论坛促进会章程中金在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由厦门大学金融研究所、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社团的名称是:海峡金融论坛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ross-Straits Financial Forum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FF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金融业界人士、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研究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福建省金融业界人士、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研究机构等搭建中立开放的对话平台,促进金融业界合作与创新发展,为人民增添福祉,共圆“中国梦”。

  第四条 本会接受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福建省福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召开会员大会、论坛、研讨会及其它专题会议;

  (二)跟踪影响金融合作的动向;

  (三)通过本会建设的工作网络,增进金融业界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金融相关行业、金融经济研究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个人、企业和组织。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由秘书处制作的入会申请表;

  (二)审核 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

  (三)审批 秘书处将已核实的资料报理事会审批;

  (四)加入 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年会及其他活动议题的建议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研究报告等。

  (六)通过本会建立的工作网络,寻求合作机会;

  (七)优先享有本会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八)享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按时参加会员大会及其他活动;

  (四)保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声誉;

  (五)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与信息;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决定退出本会时,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秘书长,一旦接到秘书处书面确认,其会员资格即被视为终止。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秘书处负责筹备,有关会议事宜提前通知所有会员。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由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会员大会主席由理事长担任。如不能担任,应委托副理事长代替行使职责。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约定会员大会的召开,并审议通过会员大会议程;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章程修改议案;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由出席会员大会的半数以上正式会员选举通过产生,理事会的任期为四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与会员大会同期举行,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选举通过产生。如理事长因故无法担任其职务,由副理事长担任代理理事长,直至下一次理事会会议,该会议选举出的理事长任期应为前任理事长余下之任期。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三)监督有助于实现本会宗旨的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六)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责;

  (二)在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理事长职责;

  (三)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事务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负责会员大会及其他活动的筹备;

  (二)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准备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四)起草或修改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批准;

  (五)负责本会公告及相关信息的发布;

  (六)负责会员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服务;

  (七)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任期四年,经理事会批准可延任,但任期不超过两届。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主持除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外的所有会议;

  (六)贯彻落实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

  (七)负责审核本会日常账目,监督财务管理;

  (八)监督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起草;

  (九)负责执行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职务:

  (一)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呈;

  (二)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免职决议;

  (三)无法履行职务;

  (四)受到刑事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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